来源:仲裁院 加入时间:2018-7-19 10:41:40 点击数:68 |
浙江福马地暖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许佰晶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浔劳人仲案字〔2018〕第86号),本委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浔劳人仲案字〔2018〕第8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其中终局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福马地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许佰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72.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772.0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3544.12元。二、被申请人浙江福马地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许佰晶办理补缴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申请人个人应缴部分自行承担。补缴期间申请人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标准、缴费数额由湖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补缴时如遇缴费标准调整,按补缴时标准执行。三、驳回申请人许佰晶关于医疗费、交通费支付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中非终局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许佰晶要求裁决解除与被申请人浙江福马地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