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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中考6月15日开考!这些注意事项一定要知道!

来源:聚才人才网 时间:2019-06-13 20:06:14 作者:聚才人才网 浏览量:

一年一度的高考落下帷幕

中考近在眼前

2019年全区共有

2506名考生参加中考

共设5个考点

85个考场


参加中考要注意哪些问题?

小编这就告诉你。



一、考试时间


注:

①英语考试含听力部分,开考后先播放英语听力试题,考生在听力播放期间不得入场。

②社会·法治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纸质资料。

③所有学科的考试均不得使用计算器。

二、南浔区考点及参考学校安排

南浔中学(考点):浔溪中学、南浔锦绣学校、宏达南浔学校


南浔锦绣学校(考点):横街中学、三长学校、马腰中学、南浔开发区学校、旧馆中学


菱湖中学(考点):菱湖一中、菱湖三中、千金中学、和孚中学、石淙学校


双林中学(考点):双林二中、善琏学校


练市中学(考点):练市一中、洪塘中学、花林中学

三、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请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树立并力行“诚信考试光荣,违规作弊可耻”的理念,自信应考!

1.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试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考生入场,可以携带的相关文具为:0.5毫米黑色墨水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圆规、三角板;生活用品为: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风油精、机械钟表或指针式石英表。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试场。试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这些物品不要带: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IPAD)、计算器、电子存储设备,餐巾纸等各类纸张不允许带入,涂改液、修正带、粘胶带等不允许带入试场。

社会·法治科目实行开卷考试,可以带入各类纸质资料,请装入透明塑料袋后带入考场,便于监考老师检查,其他书包等放在场外指定的地方。严禁考生带入电子类物品,严禁考场内借阅材料。

3.考生入场时将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的检查,请考生不要穿带金属首饰,尽量避免有金属饰品或金属扣的衣裤,如有携带钟表、手表、钢笔等含金属的物品应主动出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课桌上座位号旁边以便核验。入座后,检查本人就坐的课桌内、座位周围有无其他物品,若有,及时要求监考老师清除。

5.考生领到答题卷后,应先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自己的一致,若不一致,要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然后在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不得在答题卷的其他地方作任何身份标记。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所有试题答案须全部答在答题卷规定区域内。选择题要用2B铅笔按规定方式填涂;其它题目要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水笔书写;作图要用2B铅笔,并描浓。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

7.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试场,英语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内的考生,待听力播音播放完毕后方能进入试场。

8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出有关试卷分发错误、卷面字迹不清、缺损、污染等问题。

9.这些行为要注意:

试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开卷考除外)、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内容传出考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来自外部的有关试题信息。


10.考生提前离场时间不得早于结束前30分钟。提前退场的考生须等监考老师对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检查无误后,才允许离场,离场后应快速离开考试区域,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

11.考试终了铃声一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老师规定的要求整理好自己的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待监考老师收齐核对无误后,听从指令依次退出试场。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带出试场。

12.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按《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规定》处理。若有考试期间将试题传出考场、替考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201511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66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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