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
鼓励做大做优
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按年网络销售额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奖励。对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首次在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实现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对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50%补助。
支持平台建设
对本地自建自营电商平台(含跨境),按年度平台交易额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
促进产业集聚
经认定,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重点园区(楼宇),对固定配套公共设施投入给予一次性60%补助。给予租金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每年按其入驻企业的实际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
推进跨境应用
对首次入驻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的电商经营者,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在平台上发生的营运推广费用(不含年费)给予50%补助。对自建(租赁)海外仓(境外展示中心)的,按面积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补助。
突出招大引强
对招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型企业、产业链企业、孵化空间等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租金金额补助。对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区外电子商务企业整体搬迁并注册到南浔区内,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重点电商项目(平台、企业)按“一事一议”进行奖补。
完善服务体系
对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入选省级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名录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社区智能投递终端、区级电商服务中心,经验收评定后,分别给予每个站(点、中心)一次性2000元、3000元、10万元补助。对参加境内外电商展会活动的,展位费经审核认定后给予60%-80%补助(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对参加境外展会发生的人员费给予80%补助。
培树典型示范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基地、楼宇)的,按级别给予一次性5-2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5A级、4A级、3A级、2A级电子商务企业(基地、楼宇)的,按级别给予一次性2-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电子商务专业村称号的,按级别给予一次性2-15万元奖励。对由商务部和省、市、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类荣誉,按级别给予一次性3-15万元奖励。
强化人才引育
对当年为员工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给予培训费50%补助。对引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学历每人次给予一次性2-3万元补助。
加快小微成长
对新注册电商经营者两年内(自注册之日起计算)网上销售本地产品,按年网络销售额给予一次性1-2万元奖励。对从事农产品、旅游、民宿以及湖笔、丝绸等历史文化产业产品网络销售的电商经营者,按年网络销售额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奖励。
创新服务形式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宣传推广、电子商务展会、创业创新大赛、资源对接、对口支援(合作)及东西部扶贫协作等活动,以及支持电商人才培训实践、学习考察、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等。
附则
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区电子商务发展;若当年度申报奖励总额超出1000万元,则按比例实行奖励补助。本政策适用于全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不需要登记的除外)并纳入商务(统计)部门统计监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支机构除外)。
本政策中,对企业同一申报项目涉及多项政策的,按奖励最高的一项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发生假冒伪劣、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按所承担的职责进行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形式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另行通知。2016年8月30日印发的《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浔政办发〔2016〕103号)及2015年11月18日印发的《南浔区关于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的通知》(浔商务联发[2015]36号)同时废止。